(1)独立审判原则。我国的审判独立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之下的国家机关职能分工上的独立,我国的审判制度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的,在审判组织和审判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问题上要由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大会来决定,审判制度直接隶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即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负责。
(2)依法审判和未经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其罪的原则。我国的依法审判原则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它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一切审判劣等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未经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就是说,对公民的定罪权由法院统一行使,按法宝程序审理判决有罪才有罪。
(3)平等审判原则。审判机关在处理诉讼案件时,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说,对一切人的犯罪都要依法加以追究,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对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依法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4)民主审判原则。主要体现在:
①各级人民法院及其组成人员,由同级人大产生,院长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也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体现了我国审判制度的民主性。
②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群众路线,坚持公开审判、辩护、回避、合议、上诉、申诉等。
③审判监督的民主体现在我国人民群众有权对审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人民法院和审判人员的违法实施行为可以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