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责任诉讼案中可以运用哪些理由进行抗辩?
正确答案
(1)根本没有责任。企业必须证明自己与受害方所受损失无关,但这往往比较困难。
(2)自担风险。企业若能证明受害方已经认识到某项活动所包含的风险却仍然参与此项活动,因之造成的损失,企业可以免责。
(3)受害方有过失。企业以此理由进行辩护,如果成功,则可以避免赔偿或至少可以减少赔偿金额。企业可以就受害方有过失这一理由进行抗辩。
(4)最后明显机会原则。企业在以受害方有过失为由进行抗辩时,原告可能会以最后明显机会原则胜诉。最后明显机会原则指原告虽然有过失,但只要他能证明企业方有最后的明显机会去避免事故的发生,但却没有利用这一机会,那么可从企业处获得赔偿。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单选题)
美国学者米勒在其出版的《责任会计与业绩评价》一书中,提出了不但要运用财务指标,而且还要运用()对企业进行评价的观点。
(简答题)
2003年3月20日,王女士在本市兴盛商场购买了一个电饭锅。当日,王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饭锅过程中,因电饭锅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2004年4月2日。王女士以兴盛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兴盛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兴盛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饭锅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兴盛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饭锅的生产者东风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最后判兴盛商场败诉。问: 被告兴盛商场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判断题)
按照美国法院的判例,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受害人可以提出惩罚性损害赔偿。
(多选题)
在我国以下哪些企业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简答题)
2003年3月20日,王女士在本市兴盛商场购买了一个电饭锅。当日,王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饭锅过程中,因电饭锅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2004年4月2日。王女士以兴盛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兴盛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兴盛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饭锅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兴盛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饭锅的生产者东风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最后判兴盛商场败诉。问: 被告兴盛商场的第二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
(多选题)
企业在运用销售促进的过程中,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决策活动,其中包括()
(单选题)
在制度基础审计中,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时,可以运用()方法。
(简答题)
2003年3月20日,王女士在本市兴盛商场购买了一个电饭锅。当日,王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饭锅过程中,因电饭锅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2004年4月2日。王女士以兴盛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兴盛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兴盛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饭锅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兴盛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饭锅的生产者东风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最后判兴盛商场败诉。问:
(简答题)
2003年3月20日,王女士在本市兴盛商场购买了一个电饭锅。当日,王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饭锅过程中,因电饭锅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2004年4月2日。王女士以兴盛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兴盛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兴盛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饭锅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兴盛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饭锅的生产者东风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最后判兴盛商场败诉。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