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司法卷二
(多选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检察机关对甲和乙提起公诉,对丙作了不起诉处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应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

B应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C既可以将甲和乙作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被告

D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正确答案

来源:www.examk.com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问题。根据《刑诉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此处"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主要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有的被告人被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有的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作出劳动教养处理或者行政拘留处分,有的被告人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被作出其他处理的同案人都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对其具有选择性,而不是必须,这是由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和连带责任原则决定的。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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