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渊源——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指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
现在许多国际习惯已经被编篆入条约,但从效力的普遍性讲,条约不能替代国际习惯,也不能包罗国家实践中产生的所有规则,新的国际习惯仍不断产生。
国际习惯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各国在一段时间内前后反复一致的实践所形成的通例。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这种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存在“法律确信”。
要证明一项国际习惯是否确立和存在,必须提出相关的证据。国际习惯存在的证据应当从国际法主体的实践中寻找。主要包括:
第一,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
第二,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包括决议,判决等;
第三,国家的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和有关文件。
(单选题)
国际习惯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下列有关国际习惯的说法中,何者是错误的?
A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规则。国际习惯曾经是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但随着现代国际社会交往的加深,因为许多国际习惯被编篆入国际条约,所以国际习惯已经被条约所替代
B国际习惯有两个构成要素,包括物质要素和心理要素,前者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后者指上述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C证明一项国际习惯的存在,一般应从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国内立法和司法以及行政的实践和有关文件中寻找证据
D条约不可能包容国际实践中的所有国际法规则,新的国际习惯仍将不断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