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建设集团应该支付给工人工资。
根据《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京劳社资发[2004]155号):“由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而引发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为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本案中,东方建设集团因将工程发包
给不具备用工资格包工头张某,致使发生讨要工资的恶性事件,该公司要承担给付劳动者工资的责任。
(题干)
本题共计 2 个问题
东方建设集团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2012年5月,该公司从某建设单位承接一项5万平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求指定劳务分包方,为了平衡和建设单位关系,在未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情况下,东方建设集团将劳务工程直接发包给建设单位指定的包工头张某,合同价款180万。张某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工程前期进行较为顺利,但在7月初突然发生了几十名工人围堵东方建设集团办公地点索要工资的恶性事件,经查,由于张某未按时发给工人工资并逃跑,造成此次围堵事件。
简答题
第 1 题
东方建设集团是否应该给付张某所欠工人工资,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
简答题
第 2 题
请从劳务管理角度分析该事件中各方处理不妥的地方,并给出规范劳务管理、防止极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建议。
正确答案
根据京建法[2004]121号文规定:
1、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专业分包工程和劳务分包企业,所以案例中建设单位指定劳务分包是不符合规定的。
2、东方建设集团作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张某是不对的,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并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向住市建委进行合同备案。
3、张某作为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如果是合法的劳务分包企业,在工人进场施工前应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向市住建委进行备案并按时发放劳动者工资。
4、东方建设集团作为总承包方应对劳务分包方工资发放等工作进行监管,如因违法分包或监管不力造成拖欠工资的情况,其有责任支付劳动者工资。
1、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专业分包工程和劳务分包企业,所以案例中建设单位指定劳务分包是不符合规定的。
2、东方建设集团作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张某是不对的,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并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向住市建委进行合同备案。
3、张某作为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如果是合法的劳务分包企业,在工人进场施工前应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向市住建委进行备案并按时发放劳动者工资。
4、东方建设集团作为总承包方应对劳务分包方工资发放等工作进行监管,如因违法分包或监管不力造成拖欠工资的情况,其有责任支付劳动者工资。
答案解析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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