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
秋审开始执行于顺治十五年,首先要求各省的督抚将自己省内所有被判处斩和斩监候(相当于现代的死缓)案件和布政使、按察史会通复审,分别提出四种处理意见:
(1)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
(2)缓决。案情虽然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
(3)可矜。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死刑,一般减为徒、流。
(4)留养承祀。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单丁情形,合乎申请留养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
(简答题)
简述清朝的秋审制度及其复审后的处理情况。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