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3年德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疾病保险法》,其医疗保险包括法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和自愿医疗保险两种。资金来自雇主和雇员,国家基本不提供。
优点:强调个人在疾病保障中的主要责任,资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为主,国家只在特殊时提供少量资助,避免了医疗资源的浪费现象;自由就医为医疗机构引入了竞争机制,提高了医疗效率,满足了人们高质量的医疗需求;医疗保险中的四方(投保方、医疗保险机构、医生同业公会、医院)联动和相互监督,使医疗服务有章可循。
不足:忽视疾病预防、医疗保险基金紧缺、行业间保险待遇不一、无法控制基金会以外医疗市场、医疗费用持续上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