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国家盛行的信托制度与代理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二者还是不能等同,主要区别在于:
1、概念与定义不同: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本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其中,代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民事法律行为,并承受法律后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代理活动涉及到三方主体,其整体是代理法律关系,又包含着三部分内容: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产生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为代理行为;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基于代理行为而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某种法律关系。
所谓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利益而管理或处分财产的行为。
2、在代理中,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法律行为,而在信托制度下,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代委托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受托人也享有比代理人更大的权限;
3、信托行为不限于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同样可以信托,而代理则只限于法律行为;
4、代理所涉及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而信托关系中涉及的主体则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5、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且基于此信托财产形成信托利益,而在代理中无须以特定财产的存在作为代理的基础。
(简答题)
信托制度与代理制度有什么区别?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