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的成功性意义上讨论道德是否可教,也依然经常受到“教”一词意义含糊的影响。
美国教育哲学家谢弗勒发现,人们对于成功之“教”有两种不同解释:一种是诉诸学习者行为的行动性解释,另一种是不诉诸学习者行为的非行动性解释。人们对于成功地教某种事实性知识(如“哥伦布发现美洲大陆”),一般不作行动性解释,只作非行动性解释;而对于成功地教某种道德规范(如“欠债要还”),既可作行动性解释,也可作非行动性解释。持上两种不同说法的人,其实并没有多大的意见分歧。双方都认为,通过教可以使学生知道欠债要还是一种道德要求,也可以使学生明白其中的道理,只不过学生在行为上可能违背自己已经掌握的道德规范。对于这个事实,双方的见解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一方认为,学生已经学会欠债要还的道理,只是没有照办而已,不能因此认为道德教学未成功;另一方则认为,学生不按学过的道德规范行事,就足以证明他没有学会欠债要还的道理,因此道德教学是失败的。这种分歧,与其说是意见上分歧,不如说是对成功之“教”的解释上的分歧。既然两种解释实质上一致,而且均符合实际情况,那么,一以贯之地坚持其中任何一种解释方式,都不会造成思想和行动上的混乱。唯一严重的问题是,中途转换解释方式,从“教”的一种用法改为另一种用法,混淆成功之“教”的行动性解释与非行动性解释,就可能危及教育理论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