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证券法》第88条,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第88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简答题)
简述要约收购的临界点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
相似试题
(简答题)
简述要约收购的特点
(判断题)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可以撤销其收购要约。
(单选题)
在要约收购上市公司方式下,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公告收购要约后,即可在收购要约的期限内实施收购。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为()。
(单选题)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并不得超过()。
(判断题)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单选题)
下列属于收购要约前的反收购对策是()
(单选题)
投资者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
(单选题)
在要约收购上市公司方式下,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时,继续收购,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判断题)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