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基本权利有
1、生产承包经营权。农民作为承包方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理权和收益权;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包所承包的土地等,也可将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让给第三者。
2、财产所有权。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3、抵制不合理摊派费用及劳务权。农民依法有权抵制不合理的负担(包括不合理收费、乱罚款、摊派与强制集资)。
4、参与决策与管理权。民作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决策权和监督管理权。
农民的义务有
1、应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和其他民事活动;
2、遵守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执行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民主决议。
3、完成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限额内的村提留、乡统筹、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依法缴纳税款。4、作为承包的农民,必须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接受发包方的监督管理。
5、爱护集体财产,自觉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益。
6、遵纪守法,遵守农规民约,自觉抵制各种不良的社会风气和不道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