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1套住房,但没有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半年后,该房地产公司将该套住房又卖给了刘某。为此,三方发生纠纷。请分析房地产公司分别与张某和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此案应如何办理?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简答题)
某科研单位与某公司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向某公司转让其专门为该公司研发制造的一台仪器。但由于在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某科研单位办公楼倒塌导致仪器被毁坏,不能近期履行合同。某公司据此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请指出引起双方经济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
(简答题)
甲商场与某批发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商场10月10日支付货款,批发公司10月15日交货。10月9日,商场得知批发公司无法采购到该种商品并得到证实,遂决定10月10日不付款,并通知批发公司暂不付款的原因,同时提出要求批发公司提供担保后再付款。批发公司收到通知后认为商场不付款是违约行为,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并拒绝提供担保。
(简答题)
甲商场与某批发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商场10月10日支付货款,批发公司10月15日交货。10月9日,商场得知批发公司无法采购到该种商品并得到证实,遂决定10月10日不付款,并通知批发公司暂不付款的原因,同时提出要求批发公司提供担保后再付款。批发公司收到通知后认为商场不付款是违约行为,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并拒绝提供担保。
(简答题)
2011年3月15日,张某以14万元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同日,张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其投保的机动车辆保险险种包括机动车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并附加盗抢险,保险金额为140000元,赔偿限额为50000元。同年4月20日,张某驾驶该车外出游玩途中,该车被三名持刀抢劫犯抢走。案发后数日,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发现被劫车辆,遂租用一辆吉普车追击堵截。罪犯发现被追捕后,加速逃跑时,驾车坠入20米高的大桥下,造成车损人亡。后经保险公司现场勘验核实,此案中形成如下损失和费用; (1)被保险车辆的直接损失31000元; (2)租用吉普车费用(公安局破案用)1000元; (3)案发后,公安部门为了吊、拖受损机动车辆支出的费用800元。 问:
(简答题)
2011年3月15日,张某以14万元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同日,张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其投保的机动车辆保险险种包括机动车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并附加盗抢险,保险金额为140000元,赔偿限额为50000元。同年4月20日,张某驾驶该车外出游玩途中,该车被三名持刀抢劫犯抢走。案发后数日,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发现被劫车辆,遂租用一辆吉普车追击堵截。罪犯发现被追捕后,加速逃跑时,驾车坠入20米高的大桥下,造成车损人亡。后经保险公司现场勘验核实,此案中形成如下损失和费用; (1)被保险车辆的直接损失31000元; (2)租用吉普车费用(公安局破案用)1000元; (3)案发后,公安部门为了吊、拖受损机动车辆支出的费用800元。 问:
(简答题)
2011年3月15日,张某以14万元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同日,张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其投保的机动车辆保险险种包括机动车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并附加盗抢险,保险金额为140000元,赔偿限额为50000元。同年4月20日,张某驾驶该车外出游玩途中,该车被三名持刀抢劫犯抢走。案发后数日,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发现被劫车辆,遂租用一辆吉普车追击堵截。罪犯发现被追捕后,加速逃跑时,驾车坠入20米高的大桥下,造成车损人亡。后经保险公司现场勘验核实,此案中形成如下损失和费用; (1)被保险车辆的直接损失31000元; (2)租用吉普车费用(公安局破案用)1000元; (3)案发后,公安部门为了吊、拖受损机动车辆支出的费用800元。 问: 本案中,保险公司应赔偿费用是多少?
(简答题)
2011年3月15日,张某以14万元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同日,张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其投保的机动车辆保险险种包括机动车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并附加盗抢险,保险金额为140000元,赔偿限额为50000元。同年4月20日,张某驾驶该车外出游玩途中,该车被三名持刀抢劫犯抢走。案发后数日,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发现被劫车辆,遂租用一辆吉普车追击堵截。罪犯发现被追捕后,加速逃跑时,驾车坠入20米高的大桥下,造成车损人亡。后经保险公司现场勘验核实,此案中形成如下损失和费用; (1)被保险车辆的直接损失31000元; (2)租用吉普车费用(公安局破案用)1000元; (3)案发后,公安部门为了吊、拖受损机动车辆支出的费用800元。 问:
(单选题)
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与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得主张的权利有哪些()
(简答题)
1998年5月,经某市佳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某市人民政府决定将该市一幅2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佳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房屋住宅开发建设。该公司与某市的城市规划部门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约定由佳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8000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90年,动工开发日期1998年6月6日。有关合同的其他内容,均参照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标准合同写明。但佳兴房屋开发公司因为资金未能到位而一直无法开工,直到1999年8月8日,资金到位后才动工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