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商号权是指商事主体对其登记注册的商号在一定地域内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商号权的取得以登记为法定要件,商号非依法登记不得取得专有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二)主体:商号权的主体是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独立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从根本上说,商号是人们出于营利的目的而创设的一种有别于一般民事名称的特殊名称。不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不得申请商号注册,成为商号权的主体。虽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但未取得独立的商事主体资格者,如公司的分支机构,也不能成为商号权的主体。
(三)商号权的客体:商号权的客体是依法核准注册的商号
(四)商号权的内容:
(1)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指商号权人对自己登记的商号在法定范围内的专有使用的权利。商号权人在登记核定的范围内行使商号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经核准登记的商号权只归商号权人享有。
(2)转让权:商号具有无形财产权的性质,可以转让。商号的转让须由让与方与受让方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转让商号,如未经核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和交易秩序,法律规定,商号转让仅能与营业转让(包括部分营业转让)同时进行,或者在营业废止时进行。
(3)许可权:许可权指的是商号权人通过签订商号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该登记商号的权利。商号许可使用合同应送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