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A公司长期拖欠供电公司电费累计已达300万元,供电公司经调查了解到,A公司因管理不善,严重亏损,并且负债累累,遂于2005年10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A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便依法宣告其破产,清算组的报告提供如下情况: ①A公司总资产为2000万元。 ②A公司现负债2600万元,其中,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320万元,欠供电公司300万,甲厂800万元,乙厂900万元,应付税款280万元。 ③在A公司的固定资产中有一处房产已于2003年6月向某银行借款时用于抵押,它们变现价值为100万元,与银行贷款额本息基本可以相抵。 ④在A公司的资产中,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专有财产,其评估价格为900万元。清算组根据国家有关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政策,将其全部用于安置A公司职工。 ⑤A公司的破产费用为150万元。 根据A公司的清算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A公司的破产财产是多少,写明计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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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的破产财产应按什么顺序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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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破产债权人分配的财产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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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能得到多少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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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A公司长期拖欠供电公司电费累计已达300万元,供电公司经调查了解到,A公司因管理不善,严重亏损,并且负债累累,遂于2005年10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A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便依法宣告其破产,清算组的报告提供如下情况: ①A公司总资产为2000万元。 ②A公司现负债2600万元,其中,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320万元,欠供电公司300万,甲厂800万元,乙厂900万元,应付税款280万元。 ③在A公司的固定资产中有一处房产已于2003年6月向某银行借款时用于抵押,它们变现价值为100万元,与银行贷款额本息基本可以相抵。 ④在A公司的资产中,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专有财产,其评估价格为900万元。清算组根据国家有关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政策,将其全部用于安置A公司职工。 ⑤A公司的破产费用为150万元。 根据A公司的清算情况,回答下列问题:供电公司能得到多少偿付?
(简答题)
A公司长期拖欠供电公司电费累计已达300万元,供电公司经调查了解到,A公司因管理不善,严重亏损,并且负债累累,遂于2005年10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A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便依法宣告其破产,清算组的报告提供如下情况: ①A公司总资产为2000万元。 ②A公司现负债2600万元,其中,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320万元,欠供电公司300万,甲厂800万元,乙厂900万元,应付税款280万元。 ③在A公司的固定资产中有一处房产已于2003年6月向某银行借款时用于抵押,它们变现价值为100万元,与银行贷款额本息基本可以相抵。 ④在A公司的资产中,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专有财产,其评估价格为900万元。清算组根据国家有关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政策,将其全部用于安置A公司职工。 ⑤A公司的破产费用为150万元。 根据A公司的清算情况,回答下列问题:可供破产债权人分配的财产有多少?
(简答题)
A公司长期拖欠供电公司电费累计已达300万元,供电公司经调查了解到,A公司因管理不善,严重亏损,并且负债累累,遂于2005年10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A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便依法宣告其破产,清算组的报告提供如下情况: ①A公司总资产为2000万元。 ②A公司现负债2600万元,其中,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320万元,欠供电公司300万,甲厂800万元,乙厂900万元,应付税款280万元。 ③在A公司的固定资产中有一处房产已于2003年6月向某银行借款时用于抵押,它们变现价值为100万元,与银行贷款额本息基本可以相抵。 ④在A公司的资产中,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专有财产,其评估价格为900万元。清算组根据国家有关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政策,将其全部用于安置A公司职工。 ⑤A公司的破产费用为150万元。 根据A公司的清算情况,回答下列问题:A公司的破产财产应按什么顺序清偿债务?
(简答题)
计算题:全国大部分省区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阶梯电价。阶梯电价实际执行时是以年为结算周期,即电量结算以一年为一个周期结清。若不启用峰谷分时电价,江苏省阶梯电价的一档累计电量是小于等于2760度,电度单价为0.5283元/度;二档累计电量是2761-4800度,电度单价在一档单价上加0.05元/度,即0.5783元/度;三档累计电量是大于4800度,电度单价在一档单价上加0.3元/度。 假定甲2013年将一处房屋出租,上半年租给乙,用电量共3500度,下半年租给丙,用电量共3000度。乙、丙各自根据供电公司结算支付电费。试计算在阶梯电价下,乙、丙分别要支付的电费是多少?
(简答题)
2001年7月19日,甲公司与乙技术开发中心及丙农展馆、丁公司、戊公司5家单位共同为A公司向B银行贷款人民币300万元提供担保,并签署了《借款担保合同》。由于A公司未按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B银行于2002年以借款人A公司拖欠借款不还为由提供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偿还B银行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令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依此生效判决,分两次(分别为2003年1月21日和2月20日)代A公司向B银行还清了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嗣后,甲公司分别向其他4家担保单位发函,要求按每家20%的比例共同承担保证责任,未果,遂向其他共同担保人提起追索担保份额之诉。被告乙技术开发中心辩称:其系化工部下属各研究、设计院所组建的一家全民所有制的非盈利性的相当于司局级的事业单位,不具有担保主体资格,不能作保证人,故不承担保证责任。 另查,乙技术开发中心是全民所有制非盈利性的相当于司局级的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其经费来源,一是承担国家重点技术开发任务后按计划拨给的经费;二是通过科研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科研兴小生产等筹集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