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2003年8月13日,某市峄城区古邵镇后朱元村7位农民,代表39户农民到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2003年2月26日购买某种源有限公司销售的“958”玉米种和“981”玉米种有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减产,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消协应怎样办理农民的投诉?
正确答案
调查:通知某种源有限公司对该投诉接受调查调解。该种源有限公司对农民的投诉提出三点意见:
1、不承认玉米种有质量问题,并说公司销售几十万斤种子都没有质量问题。
2、不承认该玉米种是他们销售的,因为投诉人手中的凭证是去年使用的老销售凭证,没有公司销售章,且送货人齐某不是公司的人。
3、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某种源有限公司提出的意见,我们进行了调查,首先会同市种子管理站的专家到田间进行了现场勘验,经调查了解,后朱元村39户农民共在该公司购“958”和“981”玉米种650公斤,种植面积211亩,经专家抽样鉴定,“958”玉米种的纯度只有56%,“981”玉米种的纯度只有75%,玉米种存有质量问题情况属实。
又到某种源有限公司调查,经查证:
1、齐某是该公司2000年招聘的临时工营业员,工资表显示工资发到2003年5月份。
2、在该公司种子仓库发现1张有齐某签字的玉米种出库单,时间是2003年3月26日。
调解:2003年9月5日,市消协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某种源有限公司承认以上调查事实,经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958”玉米种种植面积为89.7亩,每亩赔偿80元,计7176.8元。“981”玉米种种植面积为131.4亩,每亩赔偿20元,计2628.6元,某种源有限公司共计赔偿39户农民经济损失9805.4元。双方均表示满意。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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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消了抗诉决定。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月停产。196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护了原决定。
(简答题)
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消了抗诉决定。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月停产。196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护了原决定。
(简答题)
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消了抗诉决定。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月停产。196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护了原决定。
(简答题)
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消了抗诉决定。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月停产。196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护了原决定。
(简答题)
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消了抗诉决定。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月停产。196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护了原决定。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简答题)
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消了抗诉决定。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月停产。196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护了原决定。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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