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只有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进行修改。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5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有利于保证宪法的权威性,确保宪法的施行。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主要是指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法律。由于这些法律涉及整个国家生活,关系到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和修改。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对于以上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3个以上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他们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审议,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即获通过。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包括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5)监督权。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也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