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人民法院体制。各行政大区一般都建立了大区、省(行署)、县三级审判体制,审判机构一律改称人民法院,推事改称审判员,各级人民法院一般设有院长及审判委员会。
(2)确定各级公安机构职责。规定对于汉奸、特务、内乱、反革命案件,必须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并根据情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有权采取紧急必要措施,然后将案犯、材料移交人民法院处理。
(3)设立土地改革人民法庭,专门审理违抗、破坏土地改革的案件。
(4)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
(简答题)
试述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的发展。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
相似试题
(简答题)
试述抗日民主政权的人民调解制度。
(判断题)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婚姻立法创立了“犹豫期”制度。
(单选题)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主要司法机关是()。
(判断题)
《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是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
(判断题)
边区政府或边区行政委员会,是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最高行政机关。
(判断题)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刑法原则的重大发展是明确规定:首恶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
(简答题)
试述抗日民主政权土地立法的内容和意义。
(判断题)
解放区民主政权创造了新的刑种,定名为“管制”。
(单选题)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