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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

本题共计 4 个问题

张X、李X、赵X3人各出资30万元设立了天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张X、李X、赵X分别是公司的董事长、监事和经理,李X同时兼任总会计师。1998年8月,公司修改章程,李X与赵X不同意,而张X认为自己是董事长,于是修改了公司章程。自此3股东貌合神离,赵X在经理工作岗位上勤勤恳恳,但在1999年1月病假1周,张X以此为由解除了赵X的经理职务,由自己兼任。1999年8月,张X的儿子张XX因经济来往欠债10万元,张X用公司财产为其子个人债务进行担保。

简答题
1

公司的组织机构合法吗?

正确答案

公司的组织机构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李X身为公司的总会计师,不应兼任公司的监事。

答案解析

简答题
2

公司章程修改的程序合法吗?

正确答案

公司章程修改的程序不合法。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公司章程的修改,连有表决权的股东1/2都未达到,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答案解析

简答题
3

谁有权罢免经理,赵X被解职合法吗?

正确答案

赵X被解职不合法。《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长个人无权决定解聘经理,本案中张X超越权限解除赵X的职务的行为无效。

答案解析

简答题
4

张X以公司财产为其子张XX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对吗?

正确答案

张X以公司财产为其子张XX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对。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该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张X擅自决定以公司资产为其子张XX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显然是错误的。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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