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反对书吏有如下举措:
雍正元年(1723),为打击书吏的贪赃枉法,营私舞弊,颁旨进行整顿。同时,还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书吏如不将案卷收贮衙署或携归私室,都要按律惩治。这些措施一度打击了书吏的气焰,限制了其舞弊行为,对改善吏治起了一定作用。
道光、咸丰年间,书吏之害重新严重起来,至清末则发展到了顶峰,影响了清王朝的稳固。这次裁减也一度限制了书吏的作弊。但是,仍很不彻底。此时的清王朝已日薄西山,摇摇欲坠,无力解决这一延续了二百多年来的顽症,所以,书吏之弊一直延续到清王朝覆没。
借鉴作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