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的效力(1)对当事人的拘束力。首先,作出自认者的相对方对自认的事实不再承担举证责任;其次,自认者在自认后不得随意撤回自认,也不得在同一诉讼中再就自认的事实进行争执或主张与自认事实相反之事实。(2)对法院的拘束力。即一旦当事人之间对事实作出自认,法院必须视自认事实为真实,以其作为裁判依据,而不得再动用职权对自认制度的核心之所在,也是对当事人拘束力的保障和基础。
自认的撤回在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撤回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2)自认人作出自认是因为被诈欺、胁迫或因他人对其实施刑事上应受惩罚的行为所致;(3)自认人能够证明自认不真实且因自认人发生重大误解所致。在行政诉讼中自认撤回的条件是自认在外力影响下作出的,在有充分证据反驳的情况下,自认可以撤回。
(简答题)
自认的法律效力及其撤回。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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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诉讼上的自认的法律效力如何?
(单选题)
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与当事人申请撤回仲裁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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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法律形式主要根据制定机关及其效力不同来确定。
(简答题)
简述自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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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要约通知(),则要约不发生效力。
(简答题)
简述如何界定诉讼中的自认?自认的法律效果如何?
(简答题)
如何正视(超级大国及其某些学者)对《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效力的否定:…至今不肯承认其在法律上的拘束力,其理由是联合国大会不具有立法权.宣言和宪章只是建议而不是条约,针对这种理论应有正确的认识
(填空题)
法律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法律文件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