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原告张某为追索高某欠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调查时,原告张某首先向法庭出示了由被告高某出具的欠条。该欠条上写着:“今借到人民币肆万元整。借款人:高某。1998年3月2日。”对此证据,被告高某认为,该欠条虽系其亲笔书写,但并不能证明4万元是借张某的,并辩称,其在1998年3月间是向人借过钱,并出具过同样的欠条,只是现在回忆不起来究竟向谁借过钱。
根据证明责任的理论和相关法律规定,请回答: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证明责任应如何分配?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本案中,原告张某以被告高某拖欠借款为由向法院起诉,原告应该就被告高某拖欠借款的事实主张举证证明。原告张某向法庭出示了由高某出具的欠条,欠条经黄某确认系其亲笔书写,原告已经完成了自己的证明责任。
被告高某承认该欠条系其亲笔书写,但否认向张某借4万元。高某应该就其否认向张某借4万元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如果举证不立,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偿付借款的本息。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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