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他反对奥古斯丁和早期基督教将天国和尘世相对立的宗教社会观,而主张缓和两者的对立,把奥古斯丁关于来世的幸福和理想社会置于上帝之城的思想修改为尘世社会的理想,认为社会既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也是一个神性的实体,天国的等级制与世俗社会的封建等级是同构的。
(2)他反对着急基督教关于天恩与人性相对立的原罪说和所谓赎罪的思想对人性的否定。
(3)自然赋予人自我保护的自然本能、性和抚养后的本能、求知的欲望和希望过社会生活的自然倾向,这使人身上存在一种与一切实体共有的趋善向吉的自发倾向。
(4)他认为人是受神法、理性和政治权威这三重秩序支配的,人不仅要受自然本性支配,而且要受理性支配,要具有公民道德和承担人类的使命,在实现自己的世俗目的之后,还要承担宗教的义务。
(5)他认为君主必须保证幸福的实现,整个社会还必须提供必要的条件来确保人类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