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肯定了英国的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特点是君主和宪法相结合。
(1)英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英王在法律上的权力非常大,但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英王的权力流于形式,要受宪法性法律、宪法性习惯法和判例的限制,通过这些习惯法和判例,逐渐形成了一条宪法原则,即“国王不能为非”,因为宪法赋予国王的权力是由议会和内阁行使的,若有错误,责任不在他而在内阁。他的活动大都是礼仪性的。
虽然如此,但国王在英国还有重要意义:首先,没有国王,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就不能成立和存在。其次,英王还可被用来作为国会上、下两院以及和内阁间争议的仲裁者和内阁顾问,以调和资产阶级内部各集团的矛盾,同时英王作为“大英帝国”的象征。最后,英国资产阶级还可把英王作为特殊的后备武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需要利用宪法赋予国王的大权直接干预国家重大政治问题,以挽救资产阶级统治危机。
(2)议会是唯一的立法机关。议会由英王、贵族院(上院)平民院(下院)组成,但起主要作用的是平民院。英国是最早确立资产阶级议会制的国家,议会的两院制及职权划分都是由历史上形成的习惯法确定的,不是由成文的宪法性法律规定的。资产阶级革命后,通过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才确定了议会是驾于国王之上的最高立法机关。贵族院议员由国王任命贵族担任;平民院议员由选举产生。
立法权由两院共同行使,法案由政府或议员提出,先平民院通过,后交贵族院讨论。贵族院可否决、修改或补充,再经平民院同意后由国王批准公布。贵族院否决权只有2次,但财政法案贵族无否决权。平民院还享有行政和财政监督权,可对内阁提出质询和不信任案。贵族院可作为最高审级审判平民院提出的弹劾案、贵族议员的判国案和其他重罪案及民、刑上诉案。
总之英国议会权力很大,是至高的、万能的。英国宪法学者戴雪说除不能把男女性别互变外,什么都可办到。
(3)内阁是政府的领导核心。政府与内阁是不同的概念。政府是全体大臣、副大臣、各部政务次官、执政党的督导员和王室官员的总称。内阁由首相、枢密院大臣和某些主要大臣组成。政府官员分政务官员和文官两类。政务官员包括大臣、国务大臣和财务次官,与内阁共进退;而各部的常务官(相当于副部长及以下各级政府官员)为文官,文官则不与内阁共进退,是比较稳定的行政官员。
英国的内阁是17世纪出现的,前身是枢密院的核心。1832年选举改革后,确立了英国的责任内阁制。有以下内容:1、内阁是国家的最高管理机关,由议会平民院多数党组成,国王任命平民院多数党领袖为内阁首相,首相提出阁员名单,由国王批准;2、内阁定期向平民院报告工作,集体对平民院负责,并受平民院的监督;3、内阁必须取得平民院多数议员的信任,如果平民院多数议员对内阁的重大政策方针不予支持,内阁必须集体辞职,或请求国王解散平民院重新选举;新平民院仍不信任,则内阁必须全体辞职,另行组阁。英国责任内阁这些原则是由国家在长期国务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宪法性惯例确立下来的。
(4)司法独立,法官审判只服从法律。英国是资产阶级国家中最早提出司法独立的,1689《权利法案》和1701《王位继承法》作了明确宣布。为此还规定实行法官终身职。英国无严格三权分立,未设最高法院,贵族院行使最高法院职权,所以不存在违宪审查权。立法和行政合二为一,并非牵制和制衡关系,这是英国国家制度的特点。
B、规定了臣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1627年的《权利请愿书》又重申1215年大宪章的规定,非经合法判决或依据英国法律,不得逮捕、拘禁英国任何自由人民或剥夺其所有土地,或取消其自由权利等。1689年《权利法案》宣布臣民享有一系列不可侵犯的权利,包括不受法律追究向国王请愿、议员应自由选举,议员在国会有言论和辩论自由权,臣民有权控诉国家官吏的不法行为等。
(简答题)
简述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