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约期满。条约通常明文规定有效期限,期限一到,且无延长之行为,则条约自动终止。
(2)条约执行完毕。有的条约虽然没有规定期限,但是由于这些条约目的在于执行一定的义务或事项,一旦条约所规定的义务或事项全部执行完毕,条约的任务即告完成,条约随即终止。
(3)条约接触条件的成立。有的条约明文规定条约接触条件,一旦该项条件成立,条约自动终止。
(4)退约。有些多边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有退约的权利。
(5)条约被代替。
(6)条约执行的不可能。条约缔结后,可能因执行条约必不可少的对象永久消失或被毁,致使条约无法执行。
(7)全体当事国同意终止。条约不论是双边的或多边的,也无论是否有期限,一旦全体当事国同意废除,条约即告终止。
(8)单方面终止条约。在缔约一方违背条约义务和情势变迁情况下,国际法允许终止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