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文书,是国家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业务时所制作的各种具有国家证明效力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公证书所证明的是一种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因此,它所证明的内容:第一,必须是客观事实;第二,必须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有的还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它在一定范围一定意义上说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凡是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在诉讼中,除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以外,人民法院都应直接作为证据采用或交付执行。
(简答题)
简述公证文书的概念和功能。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
相似试题
(简答题)
简述仲裁文书的概念和特点。
(单选题)
法律文书涵盖的三部分内容,除司法文书、公证文书和仲裁文书外,还包括()。
(单选题)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简答题)
简述法律文书的概念、种类及其与司法文书、诉讼文书的联系与区别。
(单选题)
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单选题)
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法院可以()
(多选题)
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的情况是()
(简答题)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怎样理解?
(简答题)
文书文本相符公证的种类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