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企业在利润分配上具有明显的特点,有较大的灵活性。合营企业在利润分配上采用的是“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作企业与之不同。《合作企业法》第21条规定了合作企业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这种规定体现了合作企业的契约式合营的本质特点。险此之外,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不同的是,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目前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资金主要有两种方法:
(1)从合作企业净利润(税后利润)中回收资金;
(2)从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税前)中回收资金。
允许外方先行回收资金,这种办法实质上是合作企业通过灵活的利润的分配办法,实现资本的内部转移。在这样灵活的利润分配过程中,中方放弃本应分得的部分利润,购买外方的资本,虽然外方提前收回了资本,但是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并未减少,并不影响企业对外承担的债务责任。合作企业法确认了合作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各种分配利润的方法,但同时又明确规定,凡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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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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