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帝国宪法第十一条:“联邦对于各邦赋税之征收与征收之种类,如认为必要时,得以立法手续,以章则规定其性质及征收方法,使得保持重要之社会利益及免除下列弊病……”。由此可基本判断德意志帝国是()
A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国家
B中央集权的国家
C地方分权的国家
D赋税制度统一的国家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单选题)
《德意志帝国宪法》第二条:帝国依据本宪法规定在联邦领土内行使立法权,帝国法律应高于各邦法律。第十一条: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普鲁士国王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称。由材料内容可知()
(单选题)
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部分内容:“第二条,帝国依据本宪法规定在联邦领土内行使立法权,帝国法律应高于各邦法律……;第十一条,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普鲁士国王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称,皇帝代表帝国……;第十二条,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上述材料最能表明()
(简答题)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相关问题。 材料一宪法赋予总统极大权力。总统任期7年,可连选连任,是国家和军队的最高首脑,享有任命军政要职、提出法案和解散众议院等重大权力。 ——《法国通史》 材料二第九条参议院得组成最高法院,以审判共和国总统或部长及审理危害国家安全案。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材料三第十一条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 第十二条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 第十五条由皇帝任命帝国宰相。 ——《德意志帝国宪法》
(简答题)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相关问题。 材料一宪法赋予总统极大权力。总统任期7年,可连选连任,是国家和军队的最高首脑,享有任命军政要职、提出法案和解散众议院等重大权力。 ——《法国通史》 材料二第九条参议院得组成最高法院,以审判共和国总统或部长及审理危害国家安全案。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材料三第十一条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 第十二条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 第十五条由皇帝任命帝国宰相。 ——《德意志帝国宪法》
(简答题)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相关问题。 材料一宪法赋予总统极大权力。总统任期7年,可连选连任,是国家和军队的最高首脑,享有任命军政要职、提出法案和解散众议院等重大权力。 ——《法国通史》 材料二第九条参议院得组成最高法院,以审判共和国总统或部长及审理危害国家安全案。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材料三第十一条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 第十二条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 第十五条由皇帝任命帝国宰相。 ——《德意志帝国宪法》
(简答题)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相关问题。 材料一宪法赋予总统极大权力。总统任期7年,可连选连任,是国家和军队的最高首脑,享有任命军政要职、提出法案和解散众议院等重大权力。 ——《法国通史》 材料二第九条参议院得组成最高法院,以审判共和国总统或部长及审理危害国家安全案。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材料三第十一条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 第十二条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 第十五条由皇帝任命帝国宰相。 ——《德意志帝国宪法》
(简答题)
材料一:直到19世纪30年代,德国才真正踏上工业革命的道路。……普法战争后,国家实现了最后统一。……到70年代末,德国工业革命终于宣告完成。 启蒙运动是欧洲文化史上光辉灿烂的一页,它在理论上为欧美和其他地方的革命和改革做了准备。……普鲁士的统治集团在1848年革命的震撼下,感到有必要在政治上作一些调整,……国王在1848年和1850年前后颁布两部宪法,成立两院制议会,上院议员由国王任命,下院议员通过选举产生。 ——吴于廑、齐世荣《世界史·近代史编下卷》 材料二:第二条帝国依据本宪法规定在联邦领土内行使立法权,帝国法律应高于各邦法律。 第十一条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普鲁士国王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称。 第十二条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 第十五条联邦议会的主席职务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由皇帝任命的帝国宰相。 第二十条帝国议会由秘密投票的普遍和直接选举产生。 ——蒋相泽《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下册》 分析材料二,归纳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特点。
(简答题)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相关问题。 材料一直到19世纪30年代,德国才真正踏上工业革命的道路。……普法战争后,国家实现了最后统一。……到70年代末,德国工业革命终于宣告完成。启蒙运动是欧洲文化史上光辉灿烂的一页,它在理论上为欧美和其他地方的革命和改革做了准备。……普鲁士的统治集团在1848年革命的震撼下,感到有必要在政治上作一些调整,……国王在1848年和1850年前后颁布两部宪法,成立两院制议会,上院议员由国王任命,下院议员通过选举产生。 ——吴于廑、齐世荣《世界史近代史编下卷》 材料二第二条帝国依据本宪法规定在联邦领土内行使立法权,帝国法律应高于各邦法律。 第十一条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普鲁士国王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称。 第十二条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 第十五条联邦议会的主席职务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由皇帝任命的帝国宰相。 第二十条帝国议会由秘密投票的普遍和直接选举产生。 ——蒋相泽《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下册》 分析材料二,归纳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特点及意义。(8分)
(简答题)
阅读下列材料(15分): 材料一关于政权组织的法律 第一条立法权由众议院与参议院两院行使。 第二条共和国总统,由参议院与众议院联合而成的国民议会依绝对多数票选出。 第五条共和国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得解散法定任期尚未届满的众议院。 关于参议院组织的法律 第九条参议院得组成最高法院,以审判共和国总统或部长及审理危害国家安全案 关于政权机关之间关系的法律 第二条共和国总统宣布会议的闭会。总统有权召开两院的特别会议。在会议的闭会时期,如果每院有绝对多数要求开会,总统也必须召集两院。 第九条共和国总统,非先得两院的同意,不得宣战。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1875年) 材料二第十一条皇帝在国际关系上为帝国的代表,以帝国的名义宣战与媾和,同外国缔结同盟及其他条约,委派并接受使节。 第十二条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 第十五条联邦议会的主席职位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由皇帝任命的帝国宰相。 第十七条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其执行之权属于皇帝。 第二十三条帝国的全部军事力量组成为统一的军队,在平时和战时受皇帝指挥。 ——《德意志帝国宪法》(1871年) 请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