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相比较具有如下区别:
(1)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从成立时发生,至撤消或解散时消灭。
(2)法人不享受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专属公民的某些权利能力的内容,如婚姻、收养等法人不可能享有。法人为社会组织,其享有权利能力是出自法律拟制,故其民事权利能力受到较大限制。
(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普遍和一致的。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因法人各自经营范围的不同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因而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且相互之间呈现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