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案,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方法,审查员在在一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法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挤出成形品的方法,该方法包括挤出过程中模具的形状是可变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法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并没有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法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有创造性。”这种创造性评价方式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其一、是没有把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作对比;
其二、是没有确定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其三、是没有陈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显而易见的理由,因而上述评述说理不充分。
审查员在评述创造性时通常首先要考虑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当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时,只要有有益技术效果就可以确定其具备创造性,而不是仅根据没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来否定创造性。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简答题)
某案,权利要求1是产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6是制备权利要求1所述产品的方法权利要求,其中涉及原料、工艺步骤和参数等特征。审查员首先评价了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接下来以下述方式评价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结合有机发光材料领域的技术常识,能够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创造性。”请问,审查员的评述哪些问题?
(判断题)
某申请的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新基因,说明书中描述了该基因的核苷酸序列,该基因的制备方法,但未披露该基因的用途和/或使用效果,由于该基因无法在产业上应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用性。
(简答题)
审查员在申请的首次检索中发现存在已经授权的同一申请人的权利要求完全相同的实用新型申请,因此在指出存在R类文件要求申请人选择放弃专利权的情况下,同时指出权利要求1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固定,要求将权利要求2-4的内容补充到权利要求1中,最后申请人将权利要求2-4的内容补充到权利要求1中,并同时附交一份放弃其专利权的书面声明。请问审查员的处理是否符合审查指南关于对一件专利申请和一项专利权的处理的相关规定。
(判断题)
审查员只需考虑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单一性,从属权利要求与其所从属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存在缺乏单一性的问题。
(判断题)
权利要求要求保护某微生物的衍生物,审查员应在一通中指出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判断题)
一种药物组合物,其由下列重量份的成分组成:A0.1-10份,B0.5-30份,和C0-100份。该权利要求为封闭式。
(判断题)
根据说明书的描述,某组合物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仅要选择组分,而且要确定该组分的特定含量,但是该组合物的权利要求中只限定了组分,审查员可以认为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判断题)
在发明专利的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只有当审查员发出了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时,才需要对申请人就此作出的修改是否明显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进行审查。
(判断题)
对第一独立权利要求进行检索时,若发现它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则按照单一性审查原则,根据已有检索结果判断其余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否缺乏单一性,对缺乏单一性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不再进行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