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地位:我国现行破产法给予担保权以比较充分的保护。破产宣告以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的行使。
1.别除权人行使别除权,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依标的物的占有状态,分为两种情况。
(1)别除权人占有标的物的。可以不经清算组同意,而依担保法的规定,以标的物折价抵偿债务,或者将标的物拍卖、变卖后以价款偿还债务。
(2)除权人未占有担保物的。必须向清算组主张权利,经清算组同意,取得对抵押物的占有。
2、与别除权相关的争议。如果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裁决。
3、清偿余额和差额。余额应当归还破产财产。不足通过清算分配程序受偿。
(简答题)
别除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地位,如何行使?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