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行为之效力仅仅依据票载文义而确定。
(2)文字记载与内心想法不一致,仍按票载文义确定票据行为的内容。
(3)票据行为所反映的客观情况(如出票地点、出票时间等)也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来确定,即使文字记载与客观实情不符,仍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得以票据以外的证据材料来更正或补充票据所反映的事实。
(4)票据债权人不得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有所主张;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对抗票据债权人。
(5)票据的解释,以文义解释为原则,不能以文字纵外的事实、证据作出扩大、补充或变更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