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要求:包括了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要求是:刑事立法要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设置体现区别对待的刑罚制度和轻重有别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体现为:
(l)刑法确立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2)刑法规定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与刑罚制度。
(3)刑法分则设立轻重不同的不同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要求是:
(l)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