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一审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就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为文字叙述式文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应依次写明:
(1)标题。由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组成,应居中分两行书写。
(2)案号。由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一审程序代字、案件序号构成,即(××××)×民初字第××号。
(3)诉讼双方的基本情况。依次写明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或者当事人单位或字号的全称和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和职务。诉讼代理人及其基本情况。
(4)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原告×××与被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正文。写明:
(1)事实。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
(2)理由。写明:“本.院认为,……(判决的理由)。依照……(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3)判决结果。
3.尾部。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事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签署,注明判决日期,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