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中性”原则是指政府课税应不扭曲市场机制的政策运行,或者说,不影响私人部门原有的资源配置状况。
税收中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远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
在现实生活中,保持完全税收中性是个可能的,只要国家征税,就必然对商品购买、劳动投入以及储蓄和投资方面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提出税收中性的实践意义,在于尽量减少税收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在此前提下,掌握好税收超额负担的量和度,有效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使税收机制与市场机制二者取得最优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