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是指一方排污者将自己经环保部门许可的部分或者全部排污权出售给另一方排污者。这种交易并非完全的市场行为,而是政府间接管制下的不完全市场行为。
两种方式包括:
1、德国互补式交易制度(更适合我国借鉴,行政许可一般不许转让)
即:当排污者说排放的污染物低于许可标准时,可以将减排量转移给其他不能达到排污要求的企业。对减排量不转移给其他使用者的企业,可由国家收回并通过税费优惠或环保资金补助和平衡其减排利益。
2、美国价格式交易制度即:
将排污许可证本身作为可用于市场交换的标的物,对许可证所标明的一定排污量定价,因此,排污许可证可以在交易双方之间转移。
3、我国的排污权交易现状:
目前只有部分地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度,试行水或者大气的排污权交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