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组织的功能与国家的功能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国家及其整体活动的方向就是国家功能,即国家在社会事务过程中所具有的作用。国家功能是国家本质的外在表现。国家本质决定其功能,功能体现本质。
行政组织的功能是与立法组织、司法组织的功能相对而言的,是整个国家机器功能的一个组成部分。一般而言,立法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司法则保证法律公平的实现。行政组织的功能的行使以立法机关的法律为出发点,对其负责,并受其指导和制约;它以司法机关的强制力为后盾,并受其监督。反过来,行政组织功能的发挥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行政组织在法律赋予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其行为方式,创造性地开展活动,并制约和影响着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功能的实施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