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甲和乙因为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协调不成后,甲向二人的住所地法院黄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4月9日受理起诉后,在4月10日向乙发送了起诉状副本,并告之20日内提交答辩状。乙于4月29日提交了答辩状。但后因主办该案件的法官周某一直生病住院,该案直到12月10日才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开庭过程中,乙提出案件中涉及自己的收入等信息,不希望外人知晓,希望本案能够不公开审理,法院采纳了这一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提出主审法官周某与乙是大学同学,应当在本案中进行回避,法院以本案已经由于种种原因发生了延误,如果不在12月之前审理完结,就将造成积案,而回避和指派新的法官将必然导致案件的延误,因此驳回了甲的申请。案件审理完毕后,主办法官周某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并要求甲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12月25日,法院通知甲、乙双方到法院领取判决书,甲认为该判决严重偏袒乙,联系到自己在该案件中所受到的种种待遇后,一怒之下撕毁了判决书,并对法官周某拳脚相加,造成周某多处软组织挫伤。黄山区法院的法警当即拘留了甲,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
请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指出上述案例中法院的做法有哪些错误之处,并分析上述种种错误之处与最后的悲剧有什么关系,指出症结所在。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字数不少于500字。
正确答案
法对正义的实现分为两个部分:在实质正义方面,法把指导分配资源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的权威性的公正分配。然而,实质正义是一个相对的范畴:在一部分人看来可能是公正的分配,而在另一部分人看来却可能是不公正的。因此,法必须通过形式正义的实现,来使每个人都获得公正的感觉,得到法与正义的滋润。在形式正义方面,法律的作用表现为:
一方面,为纠纷和冲突的和平解决提供规则程序;另一方面,通过程序来确保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公正性。程序正义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
第一,回避制度,即任何人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律纠纷应当由超然于双方当事人的第三方来审理;
第二,审判公开,即案件的审理必须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群众的监督,这就是所谓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第三,当事人地位平等,即冲突各方在诉讼中享有同样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对等的义务;
第四,不迟延,即案件的审理应当及时高效,以保证社会成员的权利能够及时地得到实现,也就是所谓的"迟到的正义非正义"。然而,我们遗憾地看到,案例中黄山区法院的行为,恰恰构成了对上述程序正义的违反,使得甲产生了强烈的程序不公正感。
最后他撕毁的已经不仅仅是败诉的判决书,而是整个判决产生的过程。
当他认为法律已经不能够为他实现正义时,他就只有用暴力的手段来实现自力救济,最终造成个人权利与法律秩序的两败俱伤。从该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正义的实现,要依靠法律,尤其是实现程序正义的种种法律制度。西方法谚云:"程序先于权利"。只有实现了程序正义,我们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才能获得真正的公正,才能最深切地感受到法律社会的正义之光。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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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甲和乙签订合同,约定甲运送100台空调给乙,乙收到空调后的15日内一次性付清货款20万元,后甲和乙就此合同引发纠纷,甲将乙诉至法院,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单选题)
某市甲公司(位于A区)和乙公司(位于B区)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已经濒临破产,正欲转移所余财物。于是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乙公司位于C区的房产一处。双方合同履行地在D区。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裁定?()
(单选题)
甲和乙因为债务纠纷引发诉讼,甲由于工作繁忙特委托其妻子丙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关于丙的代理权限,甲在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写为"全权代理",则关于丙在诉讼程序的权利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不定向)
某市甲公司(位于A区)和乙公司(位于B区)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已经濒临破产,正欲转移所余财物。于是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乙公司位于C区的房产一处。双方合同履行地在D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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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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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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