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法》明令禁止经营者的以下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之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