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的制定——立法机关及权限: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各部门的基本法,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制定规章(即部门规章);
地方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有独立的立法权。
(2)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和实现的活动。
法律的实施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和法的适用。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
(3)法律监督
有广、狭两种理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社会监督:是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进行的监督。具有广泛性和人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