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但可以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A对
B错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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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可以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但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
(单选题)
收购人以要约收购方式收购上市公司,在依照规定报送有关收购报告书并公告收购要约后.即可在收购要约的期限内实施收购。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收购要约的期限为()。
(单选题)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要约收购的收购期限()。
(判断题)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般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简答题)
2010年9月10日,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30%,现甲公司拟进行要约收购。甲公司开会商讨该问题时,有关人员提出如下观点: A:收购要约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60日,并不得超过90日。 B:收购要约可以给予乙上市公司大股东更优惠的价格,以便收购的顺利进行。 C://收购要约生效后,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 D://收购期限届满,乙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其股票应当暂停上市交易。 E://收购行为完成后,甲公司持有的乙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的观点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B的观点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C的观点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D的观点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E的观点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简答题)
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甲、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该公司股本总额为3.8亿元,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未持有该公司股份)2%、3%的股份。甲、乙在法定期间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其持股比例后,继续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股份10%、20%时,甲、乙决定继续对丁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遂向丁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并公告收购该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60天。 收购要约期满,甲、乙持有丁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85%。持有其余15%股份的股东要求甲、乙继续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其股票,遭到拒绝。 收购行为完成后,甲、乙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简答题)
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甲、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该公司股本总额为3.8亿元,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未持有该公司股份)2%、3%的股份。甲、乙在法定期间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其持股比例后,继续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股份10%、20%时,甲、乙决定继续对丁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遂向丁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并公告收购该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60天。 收购要约期满,甲、乙持有丁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85%。持有其余15%股份的股东要求甲、乙继续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其股票,遭到拒绝。 收购行为完成后,甲、乙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简答题)
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甲、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该公司股本总额为3.8亿元,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未持有该公司股份)2%、3%的股份。甲、乙在法定期间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其持股比例后,继续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股份10%、20%时,甲、乙决定继续对丁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遂向丁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并公告收购该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60天。 收购要约期满,甲、乙持有丁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85%。持有其余15%股份的股东要求甲、乙继续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其股票,遭到拒绝。 收购行为完成后,甲、乙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简答题)
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甲、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该公司股本总额为3.8亿元,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未持有该公司股份)2%、3%的股份。甲、乙在法定期间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其持股比例后,继续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股份10%、20%时,甲、乙决定继续对丁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遂向丁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并公告收购该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60天。 收购要约期满,甲、乙持有丁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85%。持有其余15%股份的股东要求甲、乙继续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其股票,遭到拒绝。 收购行为完成后,甲、乙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