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侵犯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2.其特征有:
(1)各国公认。它是各国普遍承认的,具有最高权威和普遍的拘束力。
(2)具有普遍意义。它适用国际法的一切有效范围,是国家在国际法的一切属人、属地和属时范围内必须遵守的最高准则;属于国际法中的全局性的原则,即适用于现存的国际法,也适用于国际法的新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有效的基础。其它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建立、适用和解释均应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是各国公认的、必须遵守的,不得以条约去改变、也不得损抑或背离;约束国际社会的全体成员;属于最高层面的国际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