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如我国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的那些条款。主要有: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②标的;
③质量和数量;
④价款或酬金;
⑤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⑥违约责任;
⑦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欠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就难以成立。故也将其称之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或者成立条款。
(3)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故其又被称为合同的一般条款。普通条款包括:
①偶尔条款;
②通常条款;
③特意待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