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达雅尼公司在2009年2月1日以$240,000价格购入伯亚公司普通股16,000股作为长期投资。2010年伯亚公司的净收益为$120,000。达雅尼公司于2011年1月1日收到伯亚公司的现金股利,每股$0.85。
根据下面的假设为达雅尼公司编制有关股票投资分录。假设达雅尼公司所购股份为伯亚公司发行股份的15%。假设达雅尼公司所购股份为伯亚公司发行股分的45%。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交易性证券的性质上决定了其公允价值很容易确定。如果某种证券不存在一个活跃的交易市场,那么公司绝不会投资于该证券以期望从其短期的市价上涨中获得收益。然而,有些可供销售的证券其公允价值也许不容易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对这种投资进行计价应该采用成本法。
如果普通股投资不属于对被投资公司拥有重大影响或控制权的投资,使用成本法。 在成本法下,权益性证券以其购买成本计价,包括经纪人佣金、税金和其他杂项费用。收到股利时的会计处理与公允价值法相同,记入股利收入。
(2)权益法:
当投资公司拥有足够的股份能对被投资公司施加重大影响时,所收到的现金股利就不能代表实际的投资报酬。因为既然投资公司能影响被投资公司的经营决策,出于投资公司自己的现金需要、收益陈报要求、纳税考虑等多种原因,可能会影响被投资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应使用权益法。权益法可以反映投资公司和被投资公司之间存在的重大经济关系,反映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益的变化。
衡量是否存在重大影响,应考虑多种因素。例如在被投资公司董事会占有席位,重大的公司间交易,重要的人事变动,参与被投资公司决策,技术依赖和与其他股权集中相关的所有权程度等等。一般认为如果一家公司拥有另一家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20%以上(包括20%),就认为它对被投资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能力,应采用权益法会计。而持有的股权少于20%时,应视为对被投资公司无重大影响。此时,如果该投资的市价容易确定,就应采用公允价值法。如果其市价不能确定,就采用成本法。
在考虑是否对被投资公司拥有重大影响权,是否采用权益法时,实质重于形式。不是取决于投资公司占被投资公司所有权的比例,而是取决于是否对被投资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拥有重大的影响权。20%仅仅是决定是否拥有重大影响权的起点。
在权益法下,当被投资公司有盈利时,投资公司按投资比例对投资收益予以应计。因此,当被投资公司盈利时其净资产增加,投资公司应按其持股比例增加其投资账户;当宣布股利时,分配的股利会减少被投资公司的净资产,投资企业应按其股份比例减少其投资账户。可见,投资公司投资账户中的数额是随着被投资公司净资产的变化而变化的。
权益法下的会计处理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a.按取得成本记录原始投资。
b.被投资公司盈利时,按其投资的比例记录投资收益,同时增加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公司发生亏损时,记录投资损失,同时减少投资账户账面价值。
c.收到股利时,减少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
相似试题
(单选题)
甲公司2009年12月1日以1000万元取得乙公司30%的股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500万元。甲公司能够对以公司施加重大影响,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为800万元,则注册会计师应当确认的甲公司2009年12月31日应当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为()万元。
(单选题)
甲公司于2009年1月1日以3060万元购入3年期到期还本,按年度付息的公司债券,每年12月31日支付利息。该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5%,实际利率4.28%,面值为3000万元,甲公司将其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于每年年末采用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计量,该债券2010年12月31日摊余价值为:()
(简答题)
我国某公司于2010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订立后,我公司于4月11日将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4月16日承运船开航,5月4日到达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公司提货。
(简答题)
我国某公司于2010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订立后,我公司于4月11日将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4月16日承运船开航,5月4日到达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公司提货。
(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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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09年1月,中国甲公司与意大利乙公司洽谈某宗商品交易,并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50万欧元的进口合同。双方约定:意大利乙公司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交货。但当交货期届满时,意大利乙公司却未履行交货义务。中国甲公司遂发出催其交货的通知,并给予意大利乙公司20天的宽限期。2009年5月15日,意大利乙公司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国甲公司,其于2009年6月15日后才能交货。中国甲公司因急需该货物,遂于2009年5月21日以传真方式通知意大利乙公司终止合同,并以55万欧元的市场价格购买了替代货物。
(简答题)
2009年1月,中国甲公司与意大利乙公司洽谈某宗商品交易,并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50万欧元的进口合同。双方约定:意大利乙公司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交货。但当交货期届满时,意大利乙公司却未履行交货义务。中国甲公司遂发出催其交货的通知,并给予意大利乙公司20天的宽限期。2009年5月15日,意大利乙公司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国甲公司,其于2009年6月15日后才能交货。中国甲公司因急需该货物,遂于2009年5月21日以传真方式通知意大利乙公司终止合同,并以55万欧元的市场价格购买了替代货物。
(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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