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12月2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02号)精神:
(1)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治理开发者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后执行。
(2)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十年。
(3)权利期限内,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继承、转让(租)、抵押或参股联营的权利。但在进行转让、抵押、参股联营时,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由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抵押登记。
(简答题)
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或参股联营?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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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出让?
(简答题)
四荒土地哪四荒?
(简答题)
对非法转让集体土地应作何种处罚?
(简答题)
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简答题)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简答题)
因依法买卖、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或被注销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多少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填空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简答题)
哪些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
(简答题)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所有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经营、管理。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