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通常有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委托人又称信托人,是指把自己的财产以信托的方式,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的人。 受托人或称被信托人,是指接受信托财产,并按约定的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的人。传统上,受托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在英美国家早期的信托中,受托人大多是家庭的律师或友人。19世纪下半期以后,金融市场的发展催生了信托业,由专业化的信托机构担任受托人的情形越来越普遍。
受益人,是指信托人指定的接受信托财产在经营中产生的利益的人。受益人通常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委托人自己。在受益人是委托人本人时,信托法律关系就变成了两方当事人,即委托人与受托人。
学理上通常把以第三人为受益人的信托称为“他益信托”,把委托人自己作为受益人的信托称为“自益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