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1990年11月26日经中国人银行批准成立,同年12月19日正式营业,是我国的()证券交易所。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填空题)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0年3月8日发布了(),2007年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按照该办法,银行之间的同业拆借活动应通过全国统一的()进行,不允许金融机构之间私下进行。
(单选题)
1928年11月1日,中央银行正式开业于()
(单选题)
1990年10月18日,法国“奥尼尔”公司完成了一种新型的汽车发动机发明。1990年10月30日,该公司向法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1991年8月1日,该公司又向中国专利局递交了专利申请,并提出优先权声明。中国广东“深宝”公司于1990年8月30日也完成了相同的汽车发动机发明,并于1991年3月6日向中国专利局递交了专利申请。则专利权应授予()。
(简答题)
金融企业(商业银行)某分行2004年11月6日接到华盛顿某银行开来的信用证,金额为US$250000,受益人为中国华贸进出口公司。来证规定单到开证行验单付款,该行审证后当天通知中国华贸进出口公司。2004年11月20日中国华贸进出口公司备货出运后,送来全套出口单据及跟单汇票US$250000,该行审查合格,于2004年12月3日寄单索汇。2004年12月21日该行收到华盛顿某银行的已贷记通知金额US$250000,并于当日对华贸公司结汇入账。结汇当日美元汇买价为1美元=8.2800人民币。试作该金融企业有关信用证业务的账务处理。
(简答题)
原告:新加坡新和航运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北海分公司。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港务局。 被告: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 1990年9月15日,原告经经纪人介绍与被告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北海分公司(下称北海外代)签订了一份租船合同。北海外代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新和公司自己的身份是富山宝船务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并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租船合同。该合同约定,北海外代租用原告的“新和”轮将9500吨10%范围由船东选择的袋装水泥由北海港运往马尼拉;运费率为毛重每公吨14.30美元,船东不负担装卸、堆舱、平舱费;全部运费在装货完毕后三个银行工作日支付;装卸效率为每晴天工作日1000公吨1200公吨,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滞期速遣费率为每天3000/1500美元,所有用于等待泊位的损失时间算作装卸时间,除非船舶已经滞期,否则由于台风或其他自然灾害阻止了装卸的进行,所损失的时间不计算装卸时间4.25%的佣金从运费中扣除,付给经纪人。其他未提到条款按1922年及1976年修订的“金康”合同范本。 1990年9月20日23:00时,“新和”轮抵北海港。9月21日08:00时该轮向北海外代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22日21:50时联检完毕。23日为星期天,23日18:30时开始装货,当天实际使用时间5小时30分。至10月7日21:00时装货完毕,实装水泥9547.5公吨。根据合同约定的装货率计算,装港可用时间为7天22小时57分,实际装货使用时间为7天21小时,装港速遣1小时57分。 1990年10月12日06:00时,“新和”轮抵达马尼拉港,同日08:00时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除去约定的卸货时间,10月24日02:08时开始滞期。11月3日,新和公司代理人收到收货人正本提单及申请卸货准许证,但未签发。11月5日、6日,新和公司以未收齐运费为由分别通知收货人和北海外代不予卸货,留置了货物。但后来由于滞期过长,新和公司为尽快使船卸清开航,于1991年1月2日13:00时自动开始卸货,1月10日14:15时货物卸完,交给收货人。1991年3月26日,新和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运费、滞期费、利息、律师费用等。
(简答题)
原告:新加坡新和航运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北海分公司。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港务局。 被告: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 1990年9月15日,原告经经纪人介绍与被告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北海分公司(下称北海外代)签订了一份租船合同。北海外代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新和公司自己的身份是富山宝船务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并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租船合同。该合同约定,北海外代租用原告的“新和”轮将9500吨10%范围由船东选择的袋装水泥由北海港运往马尼拉;运费率为毛重每公吨14.30美元,船东不负担装卸、堆舱、平舱费;全部运费在装货完毕后三个银行工作日支付;装卸效率为每晴天工作日1000公吨1200公吨,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滞期速遣费率为每天3000/1500美元,所有用于等待泊位的损失时间算作装卸时间,除非船舶已经滞期,否则由于台风或其他自然灾害阻止了装卸的进行,所损失的时间不计算装卸时间4.25%的佣金从运费中扣除,付给经纪人。其他未提到条款按1922年及1976年修订的“金康”合同范本。 1990年9月20日23:00时,“新和”轮抵北海港。9月21日08:00时该轮向北海外代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22日21:50时联检完毕。23日为星期天,23日18:30时开始装货,当天实际使用时间5小时30分。至10月7日21:00时装货完毕,实装水泥9547.5公吨。根据合同约定的装货率计算,装港可用时间为7天22小时57分,实际装货使用时间为7天21小时,装港速遣1小时57分。 1990年10月12日06:00时,“新和”轮抵达马尼拉港,同日08:00时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除去约定的卸货时间,10月24日02:08时开始滞期。11月3日,新和公司代理人收到收货人正本提单及申请卸货准许证,但未签发。11月5日、6日,新和公司以未收齐运费为由分别通知收货人和北海外代不予卸货,留置了货物。但后来由于滞期过长,新和公司为尽快使船卸清开航,于1991年1月2日13:00时自动开始卸货,1月10日14:15时货物卸完,交给收货人。1991年3月26日,新和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运费、滞期费、利息、律师费用等。
(简答题)
原告:新加坡新和航运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北海分公司。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港务局。 被告: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 1990年9月15日,原告经经纪人介绍与被告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北海分公司(下称北海外代)签订了一份租船合同。北海外代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新和公司自己的身份是富山宝船务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并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租船合同。该合同约定,北海外代租用原告的“新和”轮将9500吨10%范围由船东选择的袋装水泥由北海港运往马尼拉;运费率为毛重每公吨14.30美元,船东不负担装卸、堆舱、平舱费;全部运费在装货完毕后三个银行工作日支付;装卸效率为每晴天工作日1000公吨1200公吨,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滞期速遣费率为每天3000/1500美元,所有用于等待泊位的损失时间算作装卸时间,除非船舶已经滞期,否则由于台风或其他自然灾害阻止了装卸的进行,所损失的时间不计算装卸时间4.25%的佣金从运费中扣除,付给经纪人。其他未提到条款按1922年及1976年修订的“金康”合同范本。 1990年9月20日23:00时,“新和”轮抵北海港。9月21日08:00时该轮向北海外代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22日21:50时联检完毕。23日为星期天,23日18:30时开始装货,当天实际使用时间5小时30分。至10月7日21:00时装货完毕,实装水泥9547.5公吨。根据合同约定的装货率计算,装港可用时间为7天22小时57分,实际装货使用时间为7天21小时,装港速遣1小时57分。 1990年10月12日06:00时,“新和”轮抵达马尼拉港,同日08:00时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除去约定的卸货时间,10月24日02:08时开始滞期。11月3日,新和公司代理人收到收货人正本提单及申请卸货准许证,但未签发。11月5日、6日,新和公司以未收齐运费为由分别通知收货人和北海外代不予卸货,留置了货物。但后来由于滞期过长,新和公司为尽快使船卸清开航,于1991年1月2日13:00时自动开始卸货,1月10日14:15时货物卸完,交给收货人。1991年3月26日,新和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运费、滞期费、利息、律师费用等。
(简答题)
原告:新加坡新和航运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北海分公司。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港务局。 被告: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 1990年9月15日,原告经经纪人介绍与被告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北海分公司(下称北海外代)签订了一份租船合同。北海外代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新和公司自己的身份是富山宝船务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并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租船合同。该合同约定,北海外代租用原告的“新和”轮将9500吨10%范围由船东选择的袋装水泥由北海港运往马尼拉;运费率为毛重每公吨14.30美元,船东不负担装卸、堆舱、平舱费;全部运费在装货完毕后三个银行工作日支付;装卸效率为每晴天工作日1000公吨1200公吨,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滞期速遣费率为每天3000/1500美元,所有用于等待泊位的损失时间算作装卸时间,除非船舶已经滞期,否则由于台风或其他自然灾害阻止了装卸的进行,所损失的时间不计算装卸时间4.25%的佣金从运费中扣除,付给经纪人。其他未提到条款按1922年及1976年修订的“金康”合同范本。 1990年9月20日23:00时,“新和”轮抵北海港。9月21日08:00时该轮向北海外代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22日21:50时联检完毕。23日为星期天,23日18:30时开始装货,当天实际使用时间5小时30分。至10月7日21:00时装货完毕,实装水泥9547.5公吨。根据合同约定的装货率计算,装港可用时间为7天22小时57分,实际装货使用时间为7天21小时,装港速遣1小时57分。 1990年10月12日06:00时,“新和”轮抵达马尼拉港,同日08:00时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除去约定的卸货时间,10月24日02:08时开始滞期。11月3日,新和公司代理人收到收货人正本提单及申请卸货准许证,但未签发。11月5日、6日,新和公司以未收齐运费为由分别通知收货人和北海外代不予卸货,留置了货物。但后来由于滞期过长,新和公司为尽快使船卸清开航,于1991年1月2日13:00时自动开始卸货,1月10日14:15时货物卸完,交给收货人。1991年3月26日,新和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运费、滞期费、利息、律师费用等。
(单选题)
某公司于2008年2月10日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问公司最迟应在什么时间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