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约定,甲公司租乙公司的建筑施工设备,但乙方所附条件是:若到年底上述设备有富余。合同中的这一条件约定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上称为()。
A附延缓期限的行为
B附否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C附肯定的延缓条件的行为
D附肯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所谓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待条件成就时,该行为发生效力,即年底设备有富余,双方约定的租赁才发生效力。附肯定条件和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相结合,即为附肯定的延缓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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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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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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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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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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