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中央人民政府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同时是国家最高的行政管理机关。它除了具有一般国家政府的政治职能、社会管理职能以外,还具有领导、组织经济的职能;与此相关,其社会管理职能方面涉及范围甚广。这种状况决定了我国政府的实际权力大,政策内容广、职能部门多。同时,作为一个大国,由于管理层次多,各地差别大,地方政府也拥有相当的权力。
①我国中央政府在公共决策体制中的地位
我国国务院作为中央政府,享有宪法赋予的各种行政管理权力,统一领导全国行政事务。它的权力主要包括行政立法权、法律提案权、授权立法、行政管理权、经济管理权、社会管理权、外交管理权等。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它的决策活动和执行活动都属于依法行政的范围。从这个角度看,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它的一切管理活动,都是依法进行的;它的决策活动和执行活动都属于依法行政的范围。
我国政府在领导体制上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总理领导和主持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②我国地方政府在公共决策体制中的地位
我国地方政府在公共决策体制结构中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它一方面要为贯彻中央政府的政策制定具体措施,另一方面还要根据自己的权限对所辖地域内的事务进行决策,因而在地方一级政府的政策制定活动中拥有相当的实际权力。在我国,按照法律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管理地方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工作;在地方政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四个层级中,省、市、县三级政府管理的范围,特别是事权的范围,除军事、外交和戒严外,基本上与中央政府相似;政府的部门也基本与中央政府部门对应设置。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我国基本上采取的是单一制──集权型的结构形式。一方面,国务院对地方政府实行直接领导;另一方面,中央政府的主管部门对地方政府的各工作部门也实行领导或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