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拆借产生于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1913年,美国通过的“联邦储备法”的规定,所有接受存款的商业银行,必须按存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向联邦储备银行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并将其作为不生息的支付准备金存入中央银行,准备金不足,会受到严厉制裁。而由于清算业务活动和日常收付数额的变化,总会出现有的银行存款准备金多余,有的银行存款准备金不足的情况。存款准备金多余的银行需要把多余部分运用,以获得利息收入,而存款准备金不足的银行又必须设法借入资金以弥补准备金缺口,否则就会因延缴或少缴准备金而受到央行的经济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存款准备金多余和不足的银行,在客观上需要互相调剂。这就形成了银行间的同业拆借。
特点:1.同业性与批发性。2.短期性与主动性。3.市场化和高效率。4.交易的无担保性。5.不需要向中央银行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