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调解手段解决纠纷是根据地政权所一贯强调的,也是根据地诉讼审判制度的一大特点。
1、调解的范围:工农民主政权时期调解的对象明确规定为民事案件,抗日根据地时期按照《陕甘宁边区民刑事案件调解条例》的规定,调解案件的范围有所扩大,一般以民事案件为主,但轻微的刑事案件也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
2、调解的形式:从形式上讲,根据地时期的调解当属全民型的调解,包括民间调解、群众组织调解、政府调解和司法调解四种。
3、调解的原则:逐渐形成了以下三大原则: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调解必须自愿,不能强迫;调解不能不讲原则,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政策和民间善良民俗。
4调解的方法和纪律:调解的方法一般分为赔礼、道歉、认错、赔偿损失等。至于调解的纪律主要有调解人必须廉洁奉公、遵守纪律等。
6.调解制度的意义根据地时期的调解制度在中国调解制度发展史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是通过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不但易于被群众所接受,还有效地避免了矛盾的激化,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形成;
二是通过动员社会各种力量解决纠纷,使大量的纠纷快速解决于民间,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办大案和要案,提高办案质量;
三是由于边区政府坚持调解必须以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为依据,因而,调解的过程既是解决问题的过程,又是普及法律常识和法律意识的过程,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简答题)
试述革命根据地人民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